为全面贯彻落实医院党组织对医院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建和医院治理深入融合优势,构建医院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四位一体管理新格局,规范医院内部决策机制和行为,切实保障投资人、员工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医院公益性,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萍乡赣西肿瘤医院章程》(修订),现予以发布。
萍乡赣西肿瘤医院章程(修订)
(2023年1月21日制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医院党组织对医院的全面领导,坚持医院公益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健康为中心,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党建工作与医疗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建和医院治理深入融合优势,精准找到最佳融合点,促进互融互进、同频共振,构建医院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四位一体的医院管理新格局,更好规范医院行为,切实保障投资人、员工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医院及医院党组织名称:医院名称为“萍乡赣西肿瘤医院”,医院党组织名称为“中共萍乡赣西肿瘤医院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医院住所: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登岸管理处上弯居委会公园中路2101号。
第四条医院由新里程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投资组建。
第五条医院依法在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医院党支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医院申请,由中共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三局委员会批准成立。
第六条医院为有限责任公司,营利性医院,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医院承担责任,医院以其全部资产对医院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医院实行党的全面领导,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八条医院宗旨是厚德进取,精业创新。坚持医院公益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健康为中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核心理念为让人人享有更美好的健康服务,打造赣西地区最具影响力的肿瘤防治中心。
第九条医院章程对医院党组织班子成员、股东、董事、监事、医院行政领导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确认,报医院党支部批准同意,并经员工代表大会通过,由医院通过网站等公开发布。
第二章医院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医院经营范围以医院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医院注册资本为32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股东姓名
第十三条股东姓名为新里程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医院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医院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医院新增的注册资本;
7.医院终止后,依法取得医院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医院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股东新里程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321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100%。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董事会同意。
第七章医院机构、产生办法、职权
第十八条医院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医院经营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医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医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医院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医院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医院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医院形式、修改医院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医院设董事会,董事成员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制订医院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医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医院合并、分立、变更医院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
8.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医院院长,财务负责人,报医院党支部批准,决定医院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
9.制定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医院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医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经股东会同意和党支部批准院长可由董事长兼任。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医院的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医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医院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医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医院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当董事、院长等高管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医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2.当董事、院长的行为损害医院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院长予以纠正;
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医院党支部属党的基层党组织,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依据党章选举或者由上级任命,党支部委员不超过7人,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及上级党组织批复为准。是中共党员的董事、主要行政班子成员原则上可以择优进入党支部委员。医院根据管理权限和政治强、促改革、懂业务、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标准,选配优强医院党政班子成员。
第二十九条党支部书记和院长可以单独任职,也可以由1人兼任。要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有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符合生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全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的需要,业界声誉好。
第三十条如医院实行党支部书记兼任院长,经上级批准可设立专职副书记,专心专责抓党建,党支部委员应当按照章程进入医院管理层,医院管理层的党员成员择优进入医院党组织班子。
第三十一条医院党支部在医院工作中发挥领导中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负责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主要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决定、促改革、保落实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方针,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2.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结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决定医院人才工作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5.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6.不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7.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监察部门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防腐败工作;
8.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医院统战工作;
9.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八章医院领导权责与决策机制
第三十二条医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为指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心聚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全面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坚持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统筹推荐改革发展,医疗服务、医德医风等各项工作,努力建设政府放心,人民满意的现代化医院。
第三十三条医院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党支部书记全面负责党组织工作,负责召集并组织党支部会议,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医院实行党支部领导下董事会负责战略决策,医院行政全面负责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院长授权行政班子成员和副院级领导管理人、财、物,党支部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做到权为民所用,权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十五条医院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是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行政重大问题由院长办公会形成意见,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党支部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积极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医院重大决策、重要项目、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使用与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求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报医院党支部决定,涉及医院发展规划和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基础上,再提交医院党支部最终决定。
第三十七条党支部研究和决定医院重大问题,不是党支部委员的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问题在提交会议后,党支部书记和院长交流沟通,取得共识,加强党务、院务公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为指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心聚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全面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坚持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统筹推进改革发展、医疗服务、医德医风等各项工作,努力建设政府放心、人民满意的现代化医院。
第九章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医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委托指定人员担任。委托担任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对外形式担任,对内的权责以其实际担任职务为准。
第四十条医院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对外代表医院。但委托担任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定代表人名义行使的任何权利均须经医院董事长或者医院党支部书记兼院长批准。
第十章医院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四十一条医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医院依照上款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在医院党支部领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和党支部共同确定;依照上款(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医院未了结的业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理医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医院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医院财产能够清偿医院债务的,按照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医院普通债务顺序清偿,医院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医院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清算期间,医院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医院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四十五条因医院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医院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医院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六条医院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医院登记机关,申请医院注销登记,公告医院终止。
第十一章医院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七条医院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医院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医院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 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九条医院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医院全体股东。
第五十条医院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医院法定的公益金,医院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医院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五十一条医院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五十二条医院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五十二条医院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三医院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医院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股东审核确认后,以医院文件形式下发,从下文之日起生效,并及时在医院网站上公布。